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但食品上游源头风险依然很突出。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具体表现包括:农畜产品未进入批发、零售或加工前的收购、储藏、运输等环节缺乏具体的法规标准;对农业投入品没有明确、严格的管理要求;对新兴起的电商、网络销售等新模式缺乏法规的调整和约束;未建立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产业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等规定相对概念化、抽象化,内容不具体。
为此,于旭波建议:1.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过程要充分体现“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原则和要求,确保从源头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到农产品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到政府的属地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从违法的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建立起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2.建议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时,建议明确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动要求,对现有土地开展调查摸底实施分类分级,确保不适合农作物种植的土地不开展种养殖业务。建议加强对农药、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对该部分单独成章。建议逐步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环境监测、田间管理、收储物流等全过程的监管与追溯。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动态监控与风险交流机制,定期通报农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信息。
3. 建议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从立法层面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进行明确。建议修订时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内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进行处置。建议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可以社会化,纳入政府监管。
4.建议加大责任追究以及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采用绝对金额而非根据违法所得加倍处罚的形式,将一般罚款金额限定在二万元以下,相关利益主体违法成本低,难以实现法律的规范效果。建议借鉴《食品安全法》,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操作性更强。另外,还应完善相关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制度,比如为违法生产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及销售场所(包括电商、网络销售平台等新兴模式)的,均应当与农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