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部内有关司局: 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推进农业法治建设,2014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捷报比分: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政〔2014〕12号)的要求,各省在组织开展本省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报送部里参评案卷共87卷。经过我部组织评查组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33卷(名单见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8份(名单见附件2)。 总体上看,2014年案卷评查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重视程度显著提高。各省及时部署开展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山西、内蒙古、上海、安徽、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级农业部门政法处,以及浙江省农业执法总队,在组织市县自查、互查基础上,抽调执法骨干开展省级集中评查,并将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以适当方式通报各地。 二是案卷质量明显提升。以往案卷中较多出现的执法主体不合法、错误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认定不准确等问题有了较大改观。案卷制作规范程度明显提高,优秀率进一步提升,山西、江苏、浙江、贵州、北京、河北、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省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 三是办案力度不断加大。绝大多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办案数量保持在一定水平,且大要案数量在参评案卷和优秀案卷中的比例均有大幅增加。许多地方在查办本地经销商的同时,深挖源头,及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发出案件通报函,使各环节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制裁。 二、主要问题 评查发现,全国各地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有些省案卷优秀率始终位居前列,有些省优秀率则一直偏低,个别省甚至多年空白。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证据收集不充分或甄别不够。证据单薄,有的仅凭一份涉案物品标签或仅凭企业回函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有的仅凭当事人的自认证明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入卷证据相互矛盾,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复印件、照片等证据材料没有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的签名或说明,证据证明力较弱。 二是执法程序有疏漏。听证等重大案件未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集体讨论代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未满3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登记保存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违法采取继续登记保存。 三是法律适用不准确。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者适用了非现行有效条款,款项称谓混淆不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种类。 四是文书制作不规范。新旧版文书混用或自行制定文书格式。归档顺序混乱、卷内目录内容不符合要求。文书打印制作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外部文书页首应当标注执法机关全称而未标注,落款处只有印章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日期不符,或未使用阿拉伯数字。文书选择项未作选择,文书空白处未作处理,等等。 五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亟待完善。决定书内容不齐全,没有记载案由,没有详细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或者虽列举但未进行证据说明,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执法机关不予采纳理由。案号编写不规范,当事人情况记载不全或记载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原文,或未附相关法条。文书逻辑性、说理性不强,语句不通顺,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笔误多,有的甚至直接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记录和凭证,制作行政处罚文书是执法人员的基本功,也是执法水平的直接反映。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部制定并印发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捷报比分办法》,明确农业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信息、案由、案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信息,这对农业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更加重视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将其摆到重要位置,不断提升案卷制作整体水平。 二是下大力气进行问题整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究其原因,除个别问题源于立法不完善外,很多问题源于执法人员办案经验不足或相关法律规定掌握不精,有些问题则源于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大意。各级农业部门要以问题整改为抓手,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对照检查,有针对性地完善措施,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 三是加强执法培训。农业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通过课堂讲授、典型案例剖析、模拟演练、加强实战等形式,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促进农业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 2014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 2014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9日
附件1
2014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临汾市尧都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贺红喜、解爱云、赵荣 2.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运城市盐湖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柴晶、冯韶华、侯耀理 3.生产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山西省平陆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平陆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朝辉、陈玉娟 4.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盐城市亭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大孟、李文学、李元姬 5.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江阴市农林局 承办机构:江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胡庆丰、崔伟 6.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陈小霖、许斌、宦文进 7.生产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农林局 承办机构:宁波市鄞州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董国平、孙文武 8.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茶叶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江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饶良玉、姜新龙 9.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 承办机构:丽水市莲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夏秀娇、管伟华 1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赤水市农牧局 承办机构:赤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袁东雄、李清海、张明娟 11.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荔波县农村工作局 承办机构:荔波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董明燕、胡朝能 12.销售过期饲料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牧科技局 承办机构:松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任斌、吴秀兴、黄天奎 13.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局 承办机构:平谷区农业综合执法队 办案人员:王培宏、于芝君 14.经营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承办机构: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齐毅、陈冉 15.假冒农药登记证号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吕清燕、张玉玲、刘自新 16.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业畜牧局 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 17.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青浦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雁、蔡翔希 18.经营假农药案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宝山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施建中、朱梅芳 19.经营假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薛敏、王辉 20.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山东省莒南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莒南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凤祥、孙运华 21.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湖北省武穴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武穴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熊罗森、李晓明、冯伟香 22.经营劣质种子案 处罚机关:湖北省谷城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谷城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童存银、杨少林、皮香玉 23.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处罚机关:湖南省石门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石门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韩先月、唐瑜 24.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种子案 处罚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衡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廖宏伟、徐军华、熊国成 25.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处罚机关:四川省邛崃市农村发展局 承办机构:邛崃市农村发展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刘世卿、马磊、杜蜜 26.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四川省苍溪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苍溪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赵鹰、唐志刚、熊朝宣 27.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内蒙古赤峰市农牧业局 承办机构:赤峰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李文华、付艳秋、王光磊、梁玉志 28.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案 处罚机关:辽宁省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承办机构:大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杨延国、崔宏志 29.经营标签不规范种子案 处罚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甘南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栾作芳、肖凯战 30.生产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安徽省萧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顺建、张宗齐 31.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处罚机关:广西田东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田东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潘敏超、芩红俊、黄艳洁、韦耀方、陈冠忠 32.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云南省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机构:文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朱辅雯、谭兴福 33.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陕西省千阳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千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尚小琪、闫彩霞
附件2
2014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
1.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农(农药)罚〔2014〕8号) 案由: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业畜牧局 承办机构: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张英彬、王小青 2.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农牧(种子)罚〔2014〕4号) 案由: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内蒙古赤峰市农牧业局 承办机构:赤峰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李文华、付艳秋、王光磊、梁玉志 3.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农(饲料)罚〔2014〕11号) 案由: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饲料案 处罚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陈小霖、许斌、宦文进 4.行政处罚决定书(桓农(农药)罚〔2013〕5号) 案由:经营假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 处罚机关:山东省桓台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桓台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薛敏、王辉 5.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农(农安)罚〔2014〕11号) 案由: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处罚机关:湖南省石门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石门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韩先月、唐瑜 6.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农(肥料)罚〔2014〕5号) 案由: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处罚机关:广西田东县农业局 承办机构:田东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潘敏超、芩红俊、黄艳洁、韦耀方、陈冠忠 7.行政处罚决定书(荔农(农药)罚〔2014〕1号) 案由: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 处罚机关:贵州省荔波县农村工作局 承办机构:荔波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董明燕、胡朝能 8.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农(农药)罚〔2014〕4号) 案由: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云南省文山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 承办机构:文山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朱辅雯、谭兴福
附件: http://www.ivdc.gov.cn/gg/201412/t20141211_43670.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