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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号

时间:2018-04-23 15:27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8416

附件:农业农村部公告10.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804/t20180420_6140709.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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