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86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公告第426号规定,现公布第四批《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4)》,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4)》的兽药标准升为兽药国家标准。其中盐霉素预混剂和莫能菌素预混剂等2种产品的地标升国标试行标准同时废止,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公告发布之后的6个月内仍按我部原发布的《试行兽药质量标准》实施监督检验。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4)》的兽药产品需按照本公告发布的兽药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三、对盐霉素预混剂和莫能菌素预混剂核发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 四、各兽药检验机构和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转正标准,并将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特此公告。 附件:1.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4) 2.质量标准 3.说明书
农业部 2013年8月26日
附件1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4)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9/t20130903_3594883.htm 地标升国标公告附件(说明书)20130807.doc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