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0〕36号
农业部捷报比分:组织开展第六批假兽药
查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
近期,山东等26个省(市)兽药监察所上报了2010年6月、7月经抽样确认的539批假兽药相关信息。其中,非法企业45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53批(附件2);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486批(附件3),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列入附件1的27家非法企业流入市场的所有兽药产品,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清缴销毁,并对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要立案排查,建立案件追踪机制,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链条。对跨省作案,需要我部协调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
二、对列入附件3的假兽药,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被抽样单位的库存产品迅速进行收缴销毁,并立案查处,组织力量查清假兽药来源。被抽样单位拒不说明假兽药来源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凡查出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应查封暂扣,并按照《农业部捷报比分:下达2010年兽药监督抽样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2号)要求进行产品确认,确认为假冒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查处。经确认属标称企业的,要按程序抽样检测。
四、列入附件3的标称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标称企业进行兽药GMP飞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其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发现附件3所列特征的兽药,一律封存抽样,并按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督抽检的后续查处工作,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尽快将本期通报涉及的案件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 1.2010年6月、7月份非法企业名单
2.2010年6月、7月份非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
3.2010年6月、7月份合法企业确认的假兽药汇总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2010年6月、7月非法企业名单
标称北京市地区的企业:北京市美迪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大世界之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标称上海市地区的企业:上海新普兽药有限公司、上海瑞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上海金牧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金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新丰兽药厂、上海市亿诺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市科隆兽药有限公司、上海新普兽药有限公司、上海安普兽药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山西省地区的企业:山西阳高动物药品厂
标称黑龙江省地区的企业:哈尔滨宏大药品厂、黑龙江双翼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标称江苏省地区的企业:无锡市动物药品厂、无锡市云海兽药有限公司
标称河南省地区的企业:郑州万开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德鑫兽药科技有限公司、三九集团新兽药开发郑州有限公司、河南海内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山东省地区的企业:山东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邦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山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济宁市泉林兽药厂、潍坊市百利兽药有限公司
标称江西省地区的企业:萍乡市西科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东省地区的企业:广州市百佳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省罗定市兽药厂、广东省佛山市亚星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富民兽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燕塘兽药有限公司、广东康宝利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区的企业:广西北流市金龙兽药厂、广西金威兽药厂、广西南宁百强兽药有限公司、广西北流健牧兽药厂、广西南宁桂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桂林联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四川省地区的企业:四川省欣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四川正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重庆市自治区地区的企业:重庆市金峰动物药品有限公司重庆万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陕西省地区的企业:西安立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标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区的企业:宁夏金牧牧大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009/t20100920_16608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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