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8年7月21日 来源:畜牧兽医在线 作者:
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徐息和1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详细对比了新旧《生猪屠宰条例》。他指出,1997年国务院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十年来,全国屠宰行业的混乱现象得到了有效的纠正,整体环境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在整个行业中建立起了一个按照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屠宰的讲信誉的氛围,并使得行业开始朝着集约化、现代化、机械化的方向发展,同时涌现出大批具有现代化水平的企业。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百姓对肉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旧《条例》已明显体现出与当前形势的不吻合之处,需要修改。新《条例》因此应运而生。 旧《条例》四点不符当前形势 徐息和指出,原有《条例》在四个方面表现出与当前形势的不符: 第一,1997年颁布、1998年实施的生猪屠宰条例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规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由县市人民政府来进行批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有些地区随着地方经济利益的膨胀,开始出现了定点过多、过滥、过散的情况。 第二,原来定点条例中对生猪定点规划作了规定,但并不详细,也没有强制性的执行规定,很多地区在定点工作中没有考虑到当地老百姓的健康问题。 第三,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维护地方利益格局,不允许外地肉进入本地区的反常现象。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肉品通常是全国性流通的,有些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出现了阻断全国大流通的现象。 第四,在原来的定点条例中,罚则规定的不是很详细,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比如在原来条例中规定,对注水行为进行查处,只能对定点企业内的一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很多注水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定点企业里,绝大多数是在企业外随便一个地方进行的。 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情况不适用于《条例》。 对一些网友担心的,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条例》的实施可能影响当地群众肉食消费需要的问题,徐息和表示,该问题在条例的修订中已作充分考虑: 第一,在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为满足当地的肉食品消费需求,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设置小型屠宰场点,这样可以有效保证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肉食品消费需求。 第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况不适用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