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捷报比分:协会网站会员注册/修改加入协会会员单位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设为主页 English
中国兽药协会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务信息 > 行业焦点 >

加强生猪养殖大户监管 确保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

时间:2008-11-14 09:53来源:未知 作者: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点击:

2008-11-14 来源:云南农业信息网 编辑:晨曦

     为切实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防止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2008年起,盐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对全县养猪大户实行了从建场??购种??防疫??销售等环节的一条龙监管模式。对养猪大户制定了统一管理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凡是要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必须先到畜牧部门申报立项,由畜牧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所在地规划设计标准圈舍,圈舍建设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审核条件,一要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二要有充足的水源;三要具备圈舍通风良好,有饲养间、隔离间、化粪池;四要有兽医卫生室、饲料贮存间、档案管理室;五要有制度上墙,包括猪场简介、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管理员、技术员、饲养员公示栏;六要有进出栏档案管理表册和生猪图片架。
  二是,凡达到以上标准的养殖大户,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方可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合格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对当事人填发整改技术要点,待下次验收合格后再补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垒不整改的不允许从事养殖行业,对违法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是,在引种程序上,要事先向畜牧部门申请办理引种手续,实行统进统购,之后主张自繁自养,并实行隔离7日内严格监督制度,防止疫病传入。
  四是,在销售环节上,提前3天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专业检疫员检疫合格后对车辆消毒,动物饲养户必须凭动物免疫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运输经营;立项任务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的检疫档案头数为依据,方可兑现惠农补助金。
  通过对养殖大户的环环监管,以点带面宣传和推动了防疫、检疫的成效,使让广大养殖大户、经营者明确认识了到动物产地检疫的意义和作用以及不经过产地检疫出售动物是违法行为,从而推动我县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