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3-06 作者: 来源:中监所业务管理处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兽医局的有关要求,中监所配合农业部兽医局,在《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和修改说明的代拟工作,并及时报送了农业部兽医局。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兽药监察检验机构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多次召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专家座谈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的定义和实施范围,强化了各级监察机构在批签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细化了批签发的执行程序,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罚原则。
(责任编辑:admin)《办法》的起草将进一步完善了《兽药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了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工作,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O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