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03-27 09:29 来源:农业部渔业局
近日,农业部颁布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第20号令),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施行,将对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受污染排放、工程建设增多以及过度捕捞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少江河湖泊和近海海域呈现生态“荒漠化”,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减少、种群结构发生变化、资源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为有效缓解水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和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近年来,农业部和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大力推进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2007-2008年全国累计投入增殖放流资金5.7亿元,放流苗种数量392亿尾,放流水域涵盖了近海海域及内陆重要江河湖泊,增殖对象包括鱼虾蟹贝等重要水产苗种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支持。
增殖放流是向公共水体人工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主动增殖资源的过程。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增殖苗种质量安全和增殖放流活动监管等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为此,农业部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规定》。《规定》明确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的种质和质量要求,规定了社会单位和个人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增殖放流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有关招标采购、公开公示、效果评估、资金使用、统计报告等环节进行了规范。《规定》的颁布实施将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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